欧盟:推动教师持续专业发展


发布时间:2024-02-08 浏览量: 信息来源: 《中国教师报》2024年02月07日03版

高质量的教师和教学是高质量教育的先决条件,拥有高质量的教师是成功教育体系的基石之一。欧盟高度重视教师在各国教育系统中的重要作用,认为教师的知识、技能以及学校领导的素质是实现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此,欧盟强调“教师和培训师需要持续的专业发展机会”,不仅要确保担任教学和学校领导职务的人员具备高素质,而且要为各级教学人员提供高标准的初始教育和持续的专业发展机会。欧盟认为,当教师参与持续专业发展活动时,可以实现高质量的教学和学习,因此敦促各成员国“促进、支持教师和培训师更多地参与持续专业发展活动”。

教师持续专业发展的类型和主题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布的教师教学国际调查项目数据显示,欧盟国家参与持续专业发展活动的教师比例很高,以初中教师为例,92.5%的教师在调查前的12个月内至少参加过一种专业发展活动。教师持续专业发展活动包括线下或在线学习课程、参加研讨会、阅读专业文献、参加教育会议等。平均而言,教师在1年内参加了3—4种不同类型的持续专业发展活动。

在教师参与的持续专业发展活动中,传统类型的培训仍然占主导地位。其中,线下或在线学习课程、参加研讨会是最受欢迎的培训类型,71.3%的初中教师在调查前的12个月内至少学习了一门课程或参加了研讨会;个人自学,即阅读专业文献是第二受欢迎的培训类型,58.6%的教师参加;排在第三位的是教育会议,43.2%的教师参加。相比之下,教师参与基于同伴协作的现代型专业发展活动的比例较低,只有37.9%的教师参与了同行或自我观察和辅导;31.4%的教师参加了专业网络活动;19.8%的教师参加了对其他学校的参观访问;12.9%的教师参观访问了商业机构、公共机构或非政府机构。

教师教学国际调查项目的数据表明,教师参加更多类型的持续专业发展活动会对他们的教学实践产生更积极影响。比如,认为专业发展活动对教学实践有积极影响的教师参加了4种不同类型的持续专业发展活动,相比之下,那些认为专业发展活动对教学实践没有积极影响的教师只参加了不到3种类型的持续专业发展活动。

在教师持续专业发展所涉及的主题方面,教师教学国际调查项目的数据显示,在欧盟国家,与教师学科领域相关的专业发展最为普遍,其中“教授本学科领域的教学能力”(70.9%)、“本学科领域的知识和理解”(70.9%)和“课程知识”(61.5%)所占的比例较高。与跨学科技能相关的专业发展,如学生评估实践(62.8%)、信息技术教学技能(56.7%)、学生行为和课堂管理(47.6%)以及个性化学习方法(47.3%)也较为普遍。常见的教师持续专业发展主题还包括为有特殊需求的学生提供教育(45.8%)、教授跨课程技能(如创造力、批判性思维、问题解决)(45.8%)、学生评估的分析和使用(43.7%)、教师—家长(或监护人)合作(31.7%)。相比之下,在多语言环境下教学(20.0%)、与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交流(18.4%)、参加学校行政管理(19.5%)等主题涉及较少。

教师持续专业发展的政策和法规

欧盟各国大多制定了政策和法规规范教师的专业发展,一般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将教师持续专业发展视为教师的一项专业职责,另一种是视为一项可选活动。一般而言,如果参与持续专业发展在国家法规中有明确定义,则被视为教师的职业职责;如果国家法规中没有规定教师必须参加持续专业发展,那么它被认为是可选的。

在绝大部分欧盟国家,持续专业发展是教师的专业职责,只有少部分国家(丹麦、爱尔兰、荷兰、挪威和土耳其)的教师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持续专业发展,因为在这些国家持续专业发展并非教师的法定义务。在大约1/3的欧盟国家,参与持续专业发展是教师的法定专业职责,但法规和政策文件并没有规定持续专业发展的最低强制学时数或时间;超过一半的欧盟国家规定了每位教师参加持续专业发展的强制或可用时间,部分国家在法规或集体协议中规定每年给予约5个工作日的教师持续专业发展时间,但一些国家建议给予更多时间。例如在瑞典,根据集体协议,专职教师的持续专业发展应以每年104小时(约13天)为目标;在捷克,根据《教育工作人员法》第24条,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有权每学年休息12个工作日进行自学。

在欧盟国家,被视为强制性或应享权利的持续专业发展天数或小时数通常包含在教师的正常工作量中,在学校组织的持续专业发展活动中尤其如此。此外,欧盟各国还支持和鼓励教师参加校外机构组织的其他类型持续专业发展活动,大多数欧盟国家还会为教师提供带薪学习假,时间从少于一周到超过一个月不等。其中,短期带薪学习假(少于一周)最常见,主要用于教师参加会议或研讨、参加考试或观摩访问其他学校;教师参加暑期学校学习、撰写论文、开展研究项目等可以享受中等长度的学习假(1—4周);长期学习假(超过一个月)通常授予参加正式学位课程、参与研究和创新教育项目或公司培训计划的教师。此外,欧盟许多国家允许教师休不同类型和时长的学习假,但对带薪学习假的总长作出了限制。

建立教师持续专业发展协调机构

为了保证教师持续专业发展活动的质量,并为教师和学校提供支持,许多欧盟国家在教育部之外设立了协调教师持续专业发展的机构或部门。该机构的职能包括制定国家课程、管理国家考试和测试系统、进行教师评估、管理各种资助方案、开展教育研究等。教师持续专业发展协调机构的职能和责任因国家而异,其最常见的任务是提供有关教师持续专业发展的信息,包括公布现有或经认可的教师持续专业发展方案清单。

在一些欧盟国家,教师持续专业发展协调机构本身组织和实施的活动通常为学校和教师提供方法上的支持。教师持续专业发展协调机构的另一个常见职能是对教师持续专业发展提供者的管理,包括监控质量、分析需求等。在某些情况下,教师持续专业发展协调机构还负责方案及课程的认可或认证。

在没有全国性教师持续专业发展协调机构的国家,通常由最高教育当局(如教育部)进行协调,这些职能也可以分散到地区实体或学校网络。如果没有全国性教师持续专业发展协调机构,教师持续专业发展提供者需要自己分析需求,然后实施教师持续专业发展计划,并向教师和学校提供信息。

此外,一些欧盟国家有几个教师持续专业发展协调机构或若干实体负责与教师持续专业发展有关的活动,这在分散的教育系统(如德国)中尤其常见。还有的国家(如意大利)教师持续专业发展协调职能由外部机构和教育部一起承担。

学校如何支持教师持续专业发展

为了平衡个人和组织学习需求以及国家层面的政策优先事项,欧盟各国学校在为教师规划持续专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大多数欧盟国家,学校必须制订教师持续专业发展计划,并作为学校发展计划的一部分,要求每年更新。

学校推出的教师持续专业发展计划必须包含活动计划、成果、时间、框架或预算等。例如,《克罗地亚初等和中等学校教育法》规定,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应包括一项教师持续专业发展计划,该计划应规定每位教师开展持续专业发展活动的时间、类型和数量,此外要求教师至少每年提交一份专业发展报告。在匈牙利,学校的教师持续专业发展计划必须详细说明提供的课程和其他活动、分配的预算等,并要求每年更新。欧盟部分国家的教育系统(如意大利、卢森堡等)要求学校每2—3年更新一次教师持续专业发展计划。

在一些欧盟国家,教师持续专业发展是强制性的,但其内容或规定由学校决定。例如在捷克,教师持续专业发展计划是学校的强制性文件,但没有规定具体要求。此外,部分欧盟国家不强制学校制订教师持续专业发展计划,而是由地方政府制订。例如在挪威,地方政府与学校和当地大学以及师范学院合作制订当地的教师持续专业发展计划。

(作者:李志涛,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发展研究中心)